东阳市画水陆枝银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枝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2FMQT34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画水镇吴宅村画阳路1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839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台州临跑电动自行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了3辆可人牌TDT662-1Z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制造年月为2023年3月,置于其店内销售。购进价格为1199元/辆,销售价格为1850元/辆。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电动车在当事人购进后于2023年6月29日用于抽检1辆,剩余2辆已于2023年7月退回浙江台运可人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上3辆共计货值金额为55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可人牌TDT662-1Z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其中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2个项目不符合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5550元,上缴国库。
555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