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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视讯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学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683351167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409号四通新居2栋109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35号
1.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1月1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通信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2.当事人同力旺中车城小区物业管理方吉林省力旺智慧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旺物业”)签订《场地服务合同》,自2024年5月起,由当事人在该小区投资建设汽车慢充充电桩供小区居民使用,用户充电服务费及电费由当事人收取,作为合作管理,当事人按一定比例给付物业公司合作收益,具体给付物业公司的收益按实际用电量计算,即实际用电量x0.8元/度(含基础电费和物业公司收益)。 3.当事人在充电软件界面上标注的收费标准为1.2元/度电(服务费0.4元/度电+电费0.8元/度电)。另据了解,力旺物业实际缴纳电费标准为0.542元/度电,当事人在所标注的收取0.8元/度电电费中的0.258元/度电应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4.截至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在该小区内设置的充电桩用电量共计30499度,共计加收价款7868.74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15日完成价格调整,并已于2025年7月16日开始执行。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月1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通信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当事人同力旺中车城小区物业管理方吉林省力旺智慧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旺物业”)签订《场地服务合同》,自2024年5月起,由当事人在该小区投资建设汽车慢充充电桩供小区居民使用,用户充电服务费及电费由当事人收取,作为合作管理,当事人按一定比例给付物业公司合作收益,具体给付物业公司的收益按实际用电量计算,即实际用电量x0.8元/度(含基础电费和物业公司收益)。当事人在充电软件界面上标注的收费标准为1.2元/度电(服务费0.4元/度电+电费0.8元/度电)。另据了解,力旺物业实际缴纳电费标准为0.542元/度电,当事人在所标注的收取0.8元/度电电费中的0.258元/度电应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截至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在该小区内设置的充电桩用电量共计30499度,共计加收价款7868.74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15日完成价格调整,并已于2025年7月16日开始执行。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已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较轻,能够及时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且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4568.58元,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320(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返还的违法收取的费用3300.16元;3.罚款1573.75元。上述罚没款共计4873.91元。
1573.75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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