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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茉维生活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骆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2MA4EP80A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宁市书台街九重锦4栋109、110号商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4〕8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1日与华素文签订了《美容院转让合同》和《转让补充协议》,双方协议该店摆放的美白舱1台、M22仪器1台、Derma Shine?PRO仪器1台、新奇迹880mm(New Miracle 880mm)仪器1台均属于华素文所有,暂放店里,待华素文回国后处理。当事人否认使用过上述4台仪器,提供的服务为“面部护理项目”和“养身项目”中,不包含医美项目,当事人的电脑和记账本也无设备使用记录。根据调查情况,涉案美白舱、M22仪器、Derma Shine?PRO仪器、新奇迹880mm(New Miracle 880mm)仪器定性为普通商品较为恰当,虽然上述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作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并未使用该设备,综合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不构成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原店铺经营者华素文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加拿大签证和当前调查情况,华素文也不构成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高新分局新城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1日在签订《美容院转让合同》后,因新冠疫情等原因华素文本人一直在国外,未及时办理经营者变更,当事人该行为属于《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高新分局新城市场监管所根据职权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办理证照通知书,限期当事人2023年11月24日前变更营业者,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23日办理了经营者变更手续。 当事人经营的登别火山暖养岩泥膏(生产批号:HL202105060302)、初清颜?氨基酸洁面慕斯(生产批号:MQ210916D01)、MOVA脐带奢宠新机套装(生产批号:20210917MB01)、一级美?靓肤精华乳(生产批号:2021-04-265)化妆品,在采购时未索取并查验上述化妆品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化妆品备案证、采购票据、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销售记录、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涉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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