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王四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秀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024MA69JYKXXJ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威远县南门农贸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威市监处罚〔2025〕239号
当事人威远县王四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4MA69JYKXXJ,经营者曾秀英,住所:内江市威远县南门农贸市场内,主要经营范围:零售鲜鱼。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威远县计量测试所检测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型号规格为TCS-150型,生产厂家为永康市大红方工贸有限公司,编号为A 3441),能够通过按不同按键(“精、准、耐、用、计数”)控制称重数值结果。\n进一步调查,威远县计量测试所出具上述电子台秤的《威远县计量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DC10字第2025099014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n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不能提供证明该电子台秤购买时间的相关票据,故当事人使用该电子台秤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计算。\t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计量器具。\n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n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建议作出如下处罚:\n\n1.罚款1300元(壹仟叁佰元)。\n2.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台。
1300.00元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