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扎兰屯市安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大鹏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39NA7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哈拉苏镇黎明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两品一械处罚〔2025〕11号
经查,扎兰屯市安康大药房于2004年4月15日注册成立。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张大鹏陈述,其确实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醋氯芬酸胶囊(生产厂商: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批号:230201)分别是:2023年3月16日采购20盒、2023年4月15日采购了20盒、2023年6月7日采购了20盒、2023年6月23日采购了50盒、2023年7月16日采购了20盒,总计130盒,上述药品均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4.49元/盒,销售价格15.00元/盒。上述药品违法所得共计1366.30元,涉案药品货值为1950.00元。当事人经营者张大鹏对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的商洛市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0425)及复验《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FY0001)结果无异议,且7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权利。同时,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2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3〕69号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进药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弹性绷带 网状型弹力帽)及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
1.警告; 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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