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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大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0MA5UKK7W3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五〇一村2号附4#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2
(2025)渝0106民初51213号
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0
(2024)渝0151民初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3
(2023)渝0151民初6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7
(2022)渝0107民初25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重庆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夏*,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1
(2022)渝0110民初6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夏*,向*,重庆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0
(2022)渝0110民初6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向*,夏*,重庆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2
(2025)渝0106民初51213号
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渝0106民初51213号
合同纠纷
万盛经开区胡大平副食店
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4〕223号
南孚是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0077373号,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副食品、日杂、百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权利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待售南孚碱性1号电池156粒、5号电池437粒、7号电池468粒,合计1061粒。以上电池除南孚碱性1号电池156粒无法确认外,南孚碱性5号电池、南孚碱性7号电池经权利人鉴别并出具书面《鉴定证明》,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与正品南孚碱性电池主要区别:(一)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二)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及真假对比说明(对比图见相关说明):1、正品电池底部南孚字样为机器冲压,字体线条清晰,且二字间隔明显;假冒电池底部南孚字样为激光刻制,字体线条有点状纹路,且二字间隔很小。2、正品电池生产日期为点状喷码,点点之间间距均匀,字体工整;假冒电池生产日也为点状喷码,但其点点之间间距不均匀,字体不工整。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万盛市监限提【2024】32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提供购进假冒南孚碱性电池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所做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支付记录、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供货单位认可的货款收据、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已经履行的进货合同、进货发票(记载事项能够与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相对应)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知道南孚电池的正规进货渠道和市场上的价格,在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联系电话等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以低于市场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被我局查获的假冒南孚碱性电池详情如下:名称:5号电池:标识内容为: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生产日期:2024年1月;有效期:10年;规格:3粒可撕装,20卡/60粒/盒。该电池体上有南孚字样及商标。现场查获7盒余17粒(437粒),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理的情节,故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碱性5号电池7盒余17粒(437粒)、南孚碱性7号电池7盒余48粒(468粒);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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