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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哲僖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0MA52GXYX17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揭阳市环市南路北侧(仙桥4号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揭榕市监处罚〔2026〕147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5年12月15日,一患者家人以“姓名:闫思彤,性别:女,年龄:20岁”等信息在当事人处挂号,当事人在“患者”未到场的情况下作出“临床诊断:腰部损伤”,开具了“中药贴敷贴(腰)带药”1片,当事人开具的上述贴敷是在没有对应患者处方的情况下,提前用天花粉、黄柏、大黄、黄芩片、没药、泽兰、连翘等中药的粉末调制而成,交由患者带走,并未在开具处方后,在当事人机构内现场由当事人医务人员根据处方调配、制作并给患者使用。当事人收取中药贴敷治疗费39.2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满足《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中规定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的适用条件,应将当事人向该患者开具上述贴敷的行为视为配制院内制剂。当事人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因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述其不存在其他将提前配制好的贴敷让患者带走使用的情况,经调查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其他情况,故认定当事人违法配制的制剂货值金额为39.27元,违法所得39.27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贰角柒分(¥39.27);(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揭榕医保处字〔2025〕第2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共8个,涉及违规医保基金金额共42071.8元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贰佰贰拾贰元叁角壹分(¥83222.31)
83222.31元
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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