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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鹏鹏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静怡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8QG4X8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42号惠源商城2号楼105室(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209号
(一)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1年无真实业务发生取得老河口市森威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在税前列支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八条、《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79,991.15元。 你单位实际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895,084.28元,营业成本549,340.13元,税金及附加994.70元,管理费用140,425.78元,财务费用3,408.65元,利润总额200,915.02元,且你单位2021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95,08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7年第64号修订)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存在企业所得税存在少计收入情况,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利润总额应为200,915.02元。 本次检查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3元、教育费附加72.40元、地方教育附加48.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第71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调减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89.6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7,015.4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2021年财务报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少计收入。 (二)发票违法 你单位无真实业务发生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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