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锦荟(乐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珊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CRMF4J5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1001号中金广场3-5-(301-326)、4-5-(401-407)号铺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711号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当事人已自行改正,不再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涉案食品均已使用完无库存,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6000元;2、没收扣押食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已自行改正,不再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1000元。综上,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6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6元;4、没收扣押食品;以上2、3项共计罚没款62013.6元。
119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