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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丽华冷面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闵龙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C1F27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0002幢1单元113铺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3]216号
2023年11月20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利所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宝清县丽华冷面厂生产的“丽华玉米即食面”,该产品的标签上无产品名称,无产品执行标准,无生产日期,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丽华玉米即食面”,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过“丽华玉米即食面”,但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7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发现该产品标签仍未标注执行标准、产品名称,也不能提供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丽华玉米即食面”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宝市监胜强制【2023】002号《财务清单》)。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并指定张某为主办人,孙某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丽华冷面厂在2023年10月26日,一共生产了360袋名为“丽华玉米即食面”该产品的标签上无产品名称、无执行标准,部分无生产日期,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该厂以每袋4.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为止,该产品已经全部销售,货值1620元 ,无库存,违法所得1620元。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厂再次检查,发现该产品标签仍未标注执行标准、产品名称,也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属于逾期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丽华冷面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7日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无法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明知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仍然继续生产的行为已经违法,而未在期限内改正其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202
罚款0.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4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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