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新鑫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6E8Y779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桑木镇当坝村文明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4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通知书》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组共7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劣药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营业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进货单据5张,当事人进购案涉药品具体情况和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村居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当事人因家庭成员生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4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辨。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一级存储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