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周姨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成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C6PMKLX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大十字农贸菜场廖德美家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88号
经查实,当事人店内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当事人经营者周成碧于2023年1月8日从水城县给徐芳群购进,浓缩鸡汁调味料售价为20元/包、老抽酱油售价为15元/瓶、郫县豆瓣售价为6元/瓶、白灼汁售价为8元/瓶、火锅川粉是当事人自己买来吃的,未进行销售。总货值金额共245元。当事人书首次违法,但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记录、未有效保存进购票据,具体的进价、进货量、销售时间、销售数量无法追溯,我局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周成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的事实;
2.由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30日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时的笔录一份、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店内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该批涉案食品时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15号)、《财物清单》(15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1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物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周成碧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相关进购、销售记录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周成碧及相关人员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