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继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571109982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史家窝堡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156号
2025年6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充装液化气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我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液化气站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已查明,该站操作人员2025年6月24日只是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正在充装的气瓶大意疏忽忘记记录,就这三支气瓶未记录,其他的充装记录齐全。另查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并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2
农市监处罚﹝2024﹞20号
现已查明:涉案的2支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均为50kg/支,编号分别为0040998、01000147,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5月和2019年12月,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3年5月16日和2024年1月15日。2024年2月23日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的检查人员在充装前后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仔细检查,对涉案的2支超期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的行为。该公司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止充装超期未检验气瓶的行为,及时将2支超期未检验的气瓶送往长春吉顺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做报废处理,2支超期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2024年3月28日完成报废,尚未产生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春宇晟燃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