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航宏伞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孝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307476679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联海村29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9
(2023)浙0604民初7491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航宏伞厂,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4-01-09
(2023)浙0604民初74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航宏伞厂,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19-12-24
(2019)浙0604民初9008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航宏伞厂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5﹞12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5年9月份开始生产上述被查获的产品,自行采购制伞原材料后,在自己公司内制作成成品伞,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上述伞件的成本为10元/把,销售单价为12元/把。因上述伞与其他伞混合销售,故无法查明具体销售数量。据查证:库洛米商标“”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商品:伞……;商标注册人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0日止。凯迪猫商标“”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商品:伞……;商标注册人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止。“HELLO KITTY”商标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商品:伞……;商标注册人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4月6日止。2025年9月26日,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及原材料:1、印有库洛米图案的成品伞78把;2、印有库洛米图案的半成品伞156把;3、印有“KUROMI”文字的伞布1捆,约228米/捆;4、印有库洛米图案的伞布4捆,约200米/捆;5、印有“HelloKitty”文字的伞布3捆,约200米/捆进行鉴定,证明上述产品不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为侵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08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另据查证,2022年4月24日,因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作出绍虞市监案字〔2022〕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伞1005把,罚款10000元;2023年5月9日,因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作出绍虞市监处罚〔2023〕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雨伞500把,罚款102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库洛米商标“”、凯迪猫商标“”、“HELLO KITTY”商标由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等商品。当事人在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印有上述商标图案的伞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在2022年4月24日、2023年5月9日两次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1、印有库洛米图案的成品伞78把;2、印有库洛米图案的半成品伞156把;3、印有“KUROMI”文字的伞布1捆,约228米/捆;4、印有库洛米图案的伞布4捆,约200米/捆;5、印有“HELLO KITTY”文字的伞布3捆,约200米/捆;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整(¥11232.00),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库洛米商标“”、凯迪猫商标“”、“HELLO KITTY”商标由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等商品。当事人在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印有上述商标图案的伞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在2022年4月24日、2023年5月9日两次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1、印有库洛米图案的成品伞78把;2、印有库洛米图案的半成品伞156把;3、印有“KUROMI”文字的伞布1捆,约228米/捆;4、印有库洛米图案的伞布4捆,约200米/捆;5、印有“HELLO KITTY”文字的伞布3捆,约200米/捆;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整(¥11232.00),上缴国库。
11232.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