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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于大少参茸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1MA157DLA2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口村人参产业园一期4街9-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者于峰从2023年7月开始在其店铺中(通化县经济开发区人参产业园3街5-20)使用高锰酸钾处理人参。截至我局检查之日,于峰共计使用高锰酸钾处理人参大约20颗,总价值2000元左右。加工的人参从集安清河赶集购买,每根购进价格80元,销售价格100元每根,共计获利400元。其使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人参在集安市清河镇、通化县快大茂镇、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赶集时全部销售,具体客户不详。根据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结果,样品名称:移山参(小)(报告编号:No:SP20242157)显示锰检测结果39.4mg/kg;样品名称:移山参(大)(报告编号No:SP20242158)显示锰检测结果122mg/kg,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二楼订板干人参为移山参,未发现存在拼接的情况,2023年在集安市清河镇赶集购买,当事人交代作为店铺摆设使用。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人参加工和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由裁量理由,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两种情形,我局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工具(喷雾器)、原料(装于喷雾器、矿泉水瓶和白塑料瓶内)。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00.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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