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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好友粮油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智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68RL8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杭锦后旗头道桥镇黄河居委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9
(2023)内0826民初2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好友粮油蔬菜店
内蒙古鑫曼商贸公司,杜*,乔**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头道桥)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头道桥】市监罚告〔 2025 〕15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2
杭市监(头道桥)处罚[2024]24号
2024年5月7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全虎(执法证号:05100530157)、焦伟(执法证号码:05100530196)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好友粮油蔬菜店(郭智兵)涉嫌销售的白象方便面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杭市监(头道桥)责改【2024】24号)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查验白象方便面供货商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直至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6-20
3
杭市监(头道桥)处罚2023第27号
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好友粮油蔬菜店(郭智兵)销售的香蕉检测发现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