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亚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1682709470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河滨路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6
(2025)新4321民初17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友谊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7
(2025)新4301民初27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魏**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3
2025-09-15
(2025)新4301民初27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魏**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4
2024-03-18
(2024)新4321民初1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5
2024-03-18
(2024)新4321民初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金恒兴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6
2023-11-28
(2023)新4321民初3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7
2023-11-13
(2023)新4321民初3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8
2023-11-06
(2023)新4321民初6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屯市金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9
2023-11-01
(2023)新4321民初3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10
2023-10-20
(2023)新4321民初6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屯市金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1
2025-05-19
(2025)新40民申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19
2024-11-18
(2024)新43民终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金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476856.46元
民事案件
3
2024-09-20
2024-09-18
(2024)新40民申4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4-25
2024-04-16
(2024)新43民终1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继宏、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75448.93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28
2021-06-23
(2021)新4321执保215号
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黄**与被保全人: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税稽罚〔2026〕42号
你单位取得北屯市平堂建材经营部2021年7月开具1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100111,发票号码:23744373-23744384,金额合计1188118.8元,税额合计11881.2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
你单位承建布尔津县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地址在布尔津县南区技工学校,项目经理周某江、周某琴负责该项目的实训车间的电力管网设施建设,场地硬化等。由于当时购买的石子、沙子、水泥没有取得发票,其自有工人施工建设也未取得发票。因项目成本实际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该项目完工,该企业向周某琴结算项目款,周某琴在2021年9月17日通过朋友刘某华的个人卡按照开票方要求将费用40154.4元支付给王某海个人卡中,取得北屯平堂建材经营部开具的上述发票。2021年8月3日、8月4日你单位按照周某琴的收条,通过公账转账给周某华的个人卡金额合计1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上述1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188118.8元、税额合计11881.2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情况说明;项目合同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实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