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荣毓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少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MADHA6TNX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599号A区2号楼2楼202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1429号
主要违法事实:湖州荣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5日,主要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2025年7月23日,本局收到投诉反映当事人湖州荣毓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产品荣毓球蛋白时客服向其说明该产品有改善皮肤暗沉的功效。客服在向举报人介绍产品时宣称“咱们这个球蛋白对皮肤暗沉是有一定效果的”,后在举报人询问改善皮肤暗沉是否为该产品,客服进行确认。当事人网店客服为将产品销售出去在明知其产品为特殊膳食食品并无特殊功效时宣称其具有改善皮肤暗沉的作用,夸大该产品的功效。经核算,当事人通过违法宣传共销售3盒,接到投诉后,经双方协商当事人退一赔三,投诉人寄回产品,共支付给投诉人1596元,投诉人撤回投诉请求。因当事人退款并进行赔偿,故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