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闯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050198270N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方新天地小区13栋1一4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9
(2022)皖0302民初1658号
保理合同纠纷
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2-05-09
(2022)皖0302民初1658号
合同纠纷
合肥中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5
2022-01-17
(2021)皖0302民初42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佘**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30
2021-04-25
(2021)皖0302民初1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与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28
2021-06-18
(2021)皖03民终978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徐*、陶**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29
2020-11-30
(2020)皖0302民初34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33.07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3
2020-11-25
(2020)皖0302民初33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蚌埠维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23
2020-04-21
(2020)皖03民终43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志来、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0414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罚﹝2025﹞341号
当事人因管理不规范,提供给尅街商户使用的电表超出了检定周期仍在使用。在市局检查后,当事人立刻展开了整改,对超期的12块电表制定了轮检计划,因为全部拆掉一次性送检的话,所有的商户都得停电,所以当事人先拆了一块表送去蚌埠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2025年12月15日,蚌埠市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了证书编号为YD2025-3-D01478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外观检查不合格。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尅街商业广场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超出检定周期的12块电表全部更换为新电表,旧电表当事人称已废品回收,目前在用的电表检定日期为2025年12月17日。 对于送检电表检定结果不合格事项,当事人在接受案件询问时进行了陈述申辩,认为自己并未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表,当事人认为,虽然送检电表的检定结果不合格,但是不合格的项目是外观有一个按钮松动了,电表的计量项目准确的,并未对电量的计量、电费的收取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得知该电表检测不合格后,立刻停止了其余11块电表的使用,购买了全新的电表更换,并提供了目前在用的电表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目前在用的电表安装使用前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当事人称,送检电表外观不合格有可能是在拆除电表送检的时候造成的。我局执法人员综合研判后,认为检定不合格的电表在不合格报告出具之前,实际上已经拆除停用,其余11台电表未经检验,不应推定为检定不合格,且正如当事人所说,不合格项目未影响电表计量准确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电表超出强制检定期限后,没有按时送检仍在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1;罚款叁佰元。
300.00元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