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简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学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F4218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1幢8层83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152023000800号
经查,2023年3月3日,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受上海萃熠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熠侬公司)委托,对天猫平台萃乐活旗舰店铺“萃乐活VC精华焕亮小橙瓶”广告进行更新,页面宣传“……本品不含防腐剂……”、“……A:小橙瓶含6%的原型VC且不添加防腐剂……”、“……3、透明质酸,……”及“……产品成分:透明质酸”等内容。萃熠侬公司所售的上述产品备案名称为萃乐活Trilogy维C密集焕亮精华液,备案成分中无透明质酸,实际成分为透明质酸钠。透明质酸又称玻尿酸,分子式为(C14H21NO11)n,CAS登录号9004-61-9,而透明质酸钠又称玻璃酸钠,分子式为(C14H20NO11Na)n,CAS登录号9067-32-7,两者化学结构不同,稳定性不同,分子大小不同,故透明质酸与透明质酸钠非同一物质;另该产品备案成分中有脱氢乙醇及苯甲醇,使用目的是防腐剂,并非广告宣称“不含防腐剂”,故该广告内容虚假。当事人对萃熠侬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宣传内容及素材进行审核修改后制作了上述广告,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为4800元。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下线广告页面。
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4400元
144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2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800号
经查,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受上海萃熠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熠侬公司)委托,对萃熠侬公司在天猫平台萃乐活旗舰店铺中新上线的萃乐活VC精华焕亮小橙瓶产品页面广告进行更新。当事人根据萃熠侬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宣传内容及素材开始制作,在2023年3月3日完成了该产品的页面广告设计、制作并发布。该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VC焕亮小橙瓶使用方法,...本品不含防腐剂,开启后请务必14天内使用完毕”、“为您答疑Q:需不需要尽快用完?A:小橙瓶含6%的原型VC且不添加防腐剂,具有高效的提亮效果,但长时间接触空气、水分、阳光等会发生氧化,从而影响其使用效果”、“一面高光,一面强韧,3重维稳精粹,协同VC修护...3、透明质酸,滋养保湿、舒缓干燥”及“VC焕亮小橙瓶,规格:15ml...产品成分:透明质酸”等内容。萃熠侬公司销售的产品备案名称为萃乐活Trilogy维C密集焕亮精华液,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2004751,该产品备案成分中无透明质酸,实际成分为透明质酸钠。透明质酸又称玻尿酸,分子式为(C14H21NO11)n,CAS登录号9004-61-9,而透明质酸钠有称玻璃酸钠,分子式为(C14H20NO11Na)n,CAS登录号9067-32-7,两者化学结构不同,稳定性不同,分子大小不同.因此,透明质酸与透明质酸钠非同一物质;另该产品备案成分中有脱氢乙醇及苯甲醇,使用目的是防腐剂,并非广告宣传所称“不含防腐剂”,故该广告内容虚假。上述广告内容由萃熠侬公司提供,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当事人对萃熠侬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宣传内容及素材进行审核修改后制作了产品页面广告,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为萃熠侬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根据当事人与萃熠侬公司签订的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同、合同洽谈期间的聊天记录及萃乐活全店托管运营报价单,上述广告的广告费为4800元。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已配合翠熠侬公司将广告页面下线并进行了页面整改。
罚款1.440000万元,没收广告费用0.480000万元
14400.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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