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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1CD7480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屯(住宅)(此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1
(2023)辽1081民初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山水益农科技有限公司
灯塔市人民法院
2
2022-09-21
(2022)沪0104民初25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速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3
2023-03-07
(2023)辽1081民初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山水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花费160元制作费,委托个人工作室设计制作农思它牌噁草酮、蒙战牌氯氟氰菊酯产品图,其中农思它噁草酮含有“水稻一次性封闭,稗草·千金子,禾阔双杀,高效安全”等广告语,氯氟氰菊酯含有“8%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地下害虫特效,自带引诱剂,杀虫迅速,安全高效”等广告语,产品图制作完成后,在其公司淘宝店铺“泓昼农业”商品页面上发布。
当事人名称: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MA1CD7480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莉,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屯(住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6日,登记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照日期:2020年12月16日。 2025年1月26日,我局接到市局案件派发线索,黑龙江泓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泓昼农业”上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省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内容有:1、广告名称:高效氯氟氰菊酯,广告类别:农药,违法描述:含有“高效安全”等内容;2、广告名称:农思它噁草酮,广告类别:农药,违法描述:含有“高效安全”等内容。 上述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例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相关规定,要求我局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5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7日花费160元制作费,委托个人工作室设计制作农思它牌噁草酮、蒙战牌氯氟氰菊酯产品图,其中农思它噁草酮含有“水稻一次性封闭,稗草·千金子,禾阔双杀,高效安全”等广告语,氯氟氰菊酯含有“8%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地下害虫特效,自带引诱剂,杀虫迅速,安全高效”等广告语,产品图制作完成后,在其公司淘宝店铺“泓昼农业”商品页面上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截图,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设计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虚假广告。二、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未发现案涉商品。三、当事人淘宝平台店铺截屏,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商品页面发布广告含有“8%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地下害虫特效,自带引诱剂,杀虫迅速,安全高效”、“水稻一次性封闭,稗草·千金子,禾阔双杀,高效安全”等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案涉品销量低,没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320.00元
-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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