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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瑞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07060079X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1单元10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3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南宁凯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19-03-19
(2018)桂0602民初21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2019-03-19
(2018)桂0602民初21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8
(2021)桂0102民初35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南宁凯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9
2021-06-18
(2021)桂0102民初35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南宁凯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516.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30
2019-04-30
(2018)桂0602民初21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西贤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深圳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71.3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南市监处罚〔2026〕110号
当事人2026年3月2日对丽景天下小区9栋1单元电梯(产品编号:10033233019;设备代码:3110008105288 20100205;使用登记证号:桂N20384;电梯使用登记单位为钦州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实际使用单位为钦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维保时,2026年3月2日的监控视频显示:(1)2026年3月2日的小区户外监控画面显示:11点14分31秒,电梯维保公司维保作业人员章春丰骑电动车从9栋1单元门口的监控画面右侧进入;11点14分55章春丰进入9栋1单元门口。(2)2026年3月2日的9栋1单元电梯内的监控画面显示,11点13分57秒,章春丰出现在监控画面,未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未携带安全防护栏等工具;11点13分59秒章春丰进入电梯G层,在电梯维护保养信息公示牌上的电梯维保信息表格中签字;11点14分12秒离开电梯G层;11点14分14秒离开监控画面。(3)2026年3月2日的小区户外监控画面显示:11点15分31秒,章春丰出现在9栋1单元门口的监控画面;11点15分52秒,章春丰离开小区户外监控画面。 物业方解释,9栋1单元门口的小区户外监控和9栋1单元电梯内的监控为两个分开独立的监控设备,存在时间误差。维保人员到场后未对电梯进行维保,只在《电梯维护保养信息公示》上签名后就离开。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A的规定,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进行维保,事实确凿。上述1台电梯的全年维保费用合计为4200.00元,1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计算方式按每年维护24次计算合计为175元,计入违法所得为175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75元。
10000.00元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靖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5A12-2028,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4日。当事人与广西靖西银山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2025年01月08日至2026年01月07日期间由当事人负责提供银山颐园小区14台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维保费300元/月/台,每月开展两次维保工作。 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由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新员工农京坡、马鸿顺和覃章斌维保人员对二栋一单元、二栋二单元共4台在用电梯进行半月维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二栋二单元左梯对重侧导轨油杯油量较少,但未及时添加;检查二栋一单元电梯底坑时,在打开抽水机有水流出的情况下未打开查看积水情况,十分钟后即关闭抽水机,未对电梯底坑环境情况和底坑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其提供的4份《电梯维护保养报告》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底坑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保养结果均为“正常”,维保人员签字栏签名为“张荣联、黄袍”,当事人出具的维保报告保养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2025年09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维保的银山颐园商贸城住宅区二栋一单元左梯底坑积水,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超期;二栋一单元右梯,底坑积水且积水已泡到涨紧轮;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超期。二栋二单元左梯底坑积水,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超期,对重侧导轨 2 个油杯缺油,油杯已经干涸;五方通话无人接听;二栋二单元右梯底坑有积水,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超期;二栋二单元左右2台电梯维保公示牌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二栋二单元机房风扇不运转,右梯限速器未加盖,左梯钢丝绳存在掉粉等现象。现场查看电子维保记录及纸质维保记录,纸质维保记录不全且无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电子维保记录中“底坑环境”保养项目结果均为“正常”、“导靴上油杯”保养项目结果均为“正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电梯有效定期年检报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4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违法所得为600.00元。 另查明,二栋二单元2台电梯已于2025年9月经由第三方检测合格,因物业未缴纳检测费用,故无法打印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标志。 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6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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