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立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090350134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省道鸡讷公路602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应急罚{2025}012-2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拜泉县上升加油站进行核实检查,调取监控和调查询问认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加油作业。
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站长冯志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6
2
(拜)应急罚{2025}012-3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拜泉县上升加油站进行核实检查,调取监控和调查询问认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加油作业。
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加油员郭艳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6
3
(拜)应急罚{2025}012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拜泉县上升加油站进行核实检查,调取监控和调查询问认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加油作业。
拜泉县海拜路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