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喵喵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柏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GWB0J5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家电园23幢3楼3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89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4月3日开始,当事人在未经产品强制认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型号FB-400的电风扇产品并出厂、销售,至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共出厂、销售上述电风扇118台,电风扇的成本价为48元/台,销售价为53元/台,销售金额合计6254元。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取得该款电风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702123483,有效期至2030年04月23日。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产品强制认证的电风扇的货值金额6254元,违法所得625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254元,并处罚款3746元,共计罚没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254元,并处罚款3746元,共计罚没款10000元。
3746.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2
慈市监处罚﹝2025﹞89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5日,本局依法开展日常执法抽样,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FB-400的电风扇进行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被判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8940元,罚款108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974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8940元,罚款108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9740元。
108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