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林小英旺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34Q21G0Q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江华里裕兴大厦36号-2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14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购进以下商品在经营场所内销售:(1)标有“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5号96粒,进价1.67元/粒;(2)标有“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7号96粒,进价1.67元/粒。2025年3月11日,根据南孚聚能环商标持有人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江华里裕兴大厦36号-25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标有“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5号电池80粒,售价2.5元/粒;(2)标有“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7号电池76粒,售价2.5元/粒。上述产品经“南孚”、“聚能环”商标注册人鉴定,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等相关进货来源的材料,截止目前,当事人售出标有“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5号电池16粒;标有“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7号电池20粒。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南孚”第4007737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线);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日期2020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
“聚能环”第1948204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其他解除器(电连接);稳压电源;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瓶;蓄电池;原电池;电池箱(截止),注册日期2017年05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经营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29.8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共计156粒;
2.罚款48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9.8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9.88元。
罚款(480元)|没收违法所得(29.88元)
48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