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万汇邦海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静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DGMJRB9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辖区友好路40号城外城汽配中心2栋6层B区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稽罚(2025)3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情况 1.注册及经营地址情况 按照查询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辖区友好路40号城外城汽配中心2栋6层B区131号,通过实地核查,该地址上不动产6层608、609室实际使用人巴州然创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通过代账公司(新疆华瑞某财税有限公司)将该房产内工位出租给巴州万汇邦海商贸有限公司,租期一年,供其在2024年4月-2025年3月经营使用,但巴州万汇邦海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入驻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结合上述证据,检查人员判定你单位为注册及经营地址虚假。 2.法定代表人联系情况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为张士曙。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张士曙电话号码,都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多次拨打李静磊电话号码,都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通过询问库尔勒市税务局移送的相关资料中记录的你单位前代理记账公司办税人龙珊珊,龙珊珊表示无法均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李静磊以及自称该企业负责人的王总(不知其具体姓名)。 同时,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库尔勒市税务局于2024年6月13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风险纳税人;于2024年6月13日认定你单位走逃(失联);于2024年10月1日你单位“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在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道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3.交易真实性的情况 (1)购进、销售货物情况 你单位从事汽车新车零售行业,为商贸企业。根据查询,你单位自2024年4月12日设立登记至今,未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过发票,在2024年4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合计开具金额1693069.50元,税额16930.50元,价税合计1710000.00元,发票显示的销售车辆类型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5-01-13
2
巴税稽罚(2025)3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情况 1.注册及经营地址情况 按照查询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辖区友好路40号城外城汽配中心2栋6层B区131号,通过实地核查,该地址上不动产6层608、609室实际使用人巴州然创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通过代账公司(新疆华瑞某财税有限公司)将该房产内工位出租给巴州万汇邦海商贸有限公司,租期一年,供其在2024年4月-2025年3月经营使用,但巴州万汇邦海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入驻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结合上述证据,检查人员判定你单位为注册及经营地址虚假。 2.法定代表人联系情况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为张士曙。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张士曙电话号码,都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多次拨打李静磊电话号码,都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通过询问库尔勒市税务局移送的相关资料中记录的你单位前代理记账公司办税人龙珊珊,龙珊珊表示无法均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李静磊以及自称该企业负责人的王总(不知其具体姓名)。 同时,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库尔勒市税务局于2024年6月13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风险纳税人;于2024年6月13日认定你单位走逃(失联);于2024年10月1日你单位“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在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道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3.交易真实性的情况 (1)购进、销售货物情况 你单位从事汽车新车零售行业,为商贸企业。根据查询,你单位自2024年4月12日设立登记至今,未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过发票,在2024年4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合计开具金额1693069.50元,税额16930.50元,价税合计1710000.00元,发票显示的销售车辆类型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