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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海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0MA7ANNU32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公园路72号星河大厦3层89号至115号、4层36号至4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6
(2023)桂0206民初2434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柳州市城中区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中人社监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在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林某妍、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石某秀。
当事人人在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林某妍、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石某秀。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函》、柳州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询问笔录、童工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收条、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城中人社监罚告字〔2025〕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罚款。
150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17
2
城行罚决字[2023]01058号
2023年07月30日01时许,城中分局在对柳州市城中区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提供有偿陪侍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主要负责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客人与陪侍小姐的陈述、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07月30日01时许,城中分局在对柳州市城中区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提供有偿陪侍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由我局2023年8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城行罚决字 [2023] 01058 号为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拟对柳州市城中区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处以停业整顿四个月的处罚。
-元
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
2023-08-02
3
柳城中人社监罚字〔2023〕5号
当事人在2023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韦某萱、在2023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韦某艺、在2023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莫某欣。
当事人在2023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韦某萱、在2023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韦某艺、在2023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莫某欣。 上述事实有童工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求职表》、《柳州市城中区苏派美上美上餐饮酒吧招用未成年人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罚款。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收款单位: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开户银行:建行柳州沿江路支行,银行账号:45001625261059050000)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150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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