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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瑾晔挖机租赁服务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竹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JPH107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南乡大潘村潘村长蛇头26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桐横政罚决字〔2023〕第000023号
于2020年10月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临金高速公路临安至建德段工程第TJ05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你(单位)承担5标段的挖机设备的施工。因高速主线施工占用横村镇白云村郑峰线(该林地的林权证持有者为横村镇白云村石青桥4组)部分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你(单位)于2022年11月开始,在郑峰线边进行道路填方、拓宽路基、铺沥青、做挡墙(共计上下两处,长度均为40米,下部挡墙高6米,上部挡墙左侧高6米右侧高4米)和边坡修整等施工行为。施工后的路长约400米,宽约5米,与原有道路相衔接。经查证,你(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杭州桐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桐君技鉴【2023】8号),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119平方米(3.18亩),为商品林,地类为灌木林地。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你(单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1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恢复位于桐庐县横村镇白云村郑峰线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2119平方米灌木林地(商品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计罚款叁万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整(2119平方米×10元×1.5=31785元)
31785.00元
横村镇人民政府
2023-06-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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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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