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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春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CPY5F5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C幢2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昆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4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4日14时50分,温州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昆阳镇汇水河路XX号京都花苑,未指导、监督员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易腐垃圾桶内投放塑料袋(属于其他垃圾)。当事人在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温综法发(2023)82号文件附件中《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1项关于“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适用“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一档处罚。《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公益减罚”制实施办法(试行)》平综法办[2023]33号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向我单位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并在2024年11月26日完成3小时(1小时折抵罚款100元)的社会服务工作,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700.00元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4-11-29
2
平昆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7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9日15时25分,当事人温州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昆阳镇京都花苑C幢XX,未指导监督员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易腐垃圾桶内投放塑料袋(属于其他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4-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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