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戴诺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文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8C7B3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安华镇双佳路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4
(2022)浙0681民初55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美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戴诺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2-04-21
(2022)浙0681民诉前调46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美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戴诺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13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放置在厨房操作台调料摆放区的1袋“河套牌全麦粉(小麦粉)”和1瓶“压榨花生油”已超过保质期,且“河套牌全麦粉(小麦粉)”在过期后仍在使用,“压榨花生油”在过期后未及时清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河套牌全麦粉(小麦粉)”1袋和“压榨花生油”1瓶;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河套牌全麦粉(小麦粉)”1袋和“压榨花生油”1瓶;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