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惠芳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盛惠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BMNCMX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4]第007号
2024年1月9日,根据举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98号盛惠芳的仓库依法实施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金叶(天叶)5条、红双喜(硬)4条、黄鹤楼(软1916)2条、黄金叶(软天叶)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总计5个品种15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盛惠芳所有。该批卷烟是当事人盛惠芳于2024年1月7日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具体的品牌是卷烟黄金叶(天叶)5条(700元/条)、红双喜(硬)4条(90元/条)、黄鹤楼(软1916)2条(850元/条)、黄金叶(软天叶)2条(8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00元/条),总计5个品种15条,进货总额:7360元整(柒仟叁佰陆拾元整),货款已支付。 盛惠芳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金叶(天叶)5条、红双喜(硬)4条、黄鹤楼(软1916)2条、黄金叶(软天叶)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总计5个品种15条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盛惠芳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盛惠芳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盛惠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盛惠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提取的房屋租房合同打印件一份,证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西苑路198号仓库的使用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金叶(天叶)5条、红双喜(硬)4条、黄鹤楼(软1916)2条、黄金叶(软天叶)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总计5个品种15条均为真品卷烟。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4年1月16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盛惠芳送达了临烟处告[2024]第5241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盛惠芳。盛惠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盛惠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盛惠芳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10000元以下,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盛惠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360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368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5个品种15条,除质检损耗0.5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14.5条全部发还盛惠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盛惠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68.0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