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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西玉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1608131172C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高新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生产“电子门锁”(规格型号:816K,生产日期/批号:2025-08-14)共计240台,生产成本150元/台。2025年8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电子门锁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对上述电子门锁进行了自行送检,并于2025年9月17日得知自行送检的电子门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及当事人自行送检结论未出具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了上述电子门锁84台,售价为280元/台;另有2台作为样品寄出(未约定价格)。当事人在得知自行送检结论为不合格后,于9月18日通知买家对已售出的电子门锁进行了原地销毁,且对剩下145台电子门锁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整改,并再次生产同类电子门锁。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收到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D2025-0862)。经检验,电子门锁防破坏报警功能项目,技术要求:GB 21556-2008条款4.10.22要求连续三次实施错误操作及防护面遭外力破坏,应能自动给出声/光报警指示和/或报警信号输出,而实际检验检测结果:防护面遭受外力破坏时,未能自动给出声/光报警指示和报警信号输出,因此防破坏报警功能不符合GB 21556-2008 《锁具通用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价格为280元/台,故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7200元,由于尚未结算货款,故无违法所得。 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将整改再生产后的同类电子门锁再次自行送检,在得知结论为合格后,但未经认定复查合格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8日以270元/台价格销售了同类电子门锁137台。后经我局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137台同类电子门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现当事人已经停止同类电子门锁的生产销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子门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门锁1台; 2、处罚款33600元。 二、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复查合格,销售库存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3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门锁1台; 2、处罚款36600元,上缴国库。
36600.00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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