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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震注册资本:3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4
(2026)甘0104民初20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2
(2026)甘0103民初3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宁宏易建材经销部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龚**,田**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6-05-07
(2026)甘0104民初2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融创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4
2026-04-28
(2025)甘0103民初134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海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3
(2025)新0104民初1813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众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6
2026-04-01
(2025)浙0109民初37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6-03-31
(2026)赣07民终92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6-03-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田**
甘南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6-02-05
劳动争议
徐**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云祥劳务有限公司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0
2026-01-12
(2025)甘0103民初40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未**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方诚劳务有限公司,尤**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1
合同纠纷
田**
韩**
裁判文书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2-25
(2025)新0104民初1813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惠*
乌鲁木齐欣达力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田**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2-02
(2025)甘0102民初25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5
2026-01-14
(2025)甘0102民初2865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闫*
万明军;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3
(2025)甘06民终118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
裁判文书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11-13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8
2025-11-10
劳务合同纠纷
闫*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明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9
2025-11-04
(2025)新01民终661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新疆众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欣达力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10-2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2
2025-03-26
(2025)甘0102民初9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65455.50元
民事案件
2
2025-12-04
2025-12-04
甘0105民初963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甘肃基隆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8-28
2025-08-05
(2025)甘01民终2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等与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6-25
2025-03-31
(2025)甘0981民初10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5-19
2025-03-21
(2025)甘1022执68号
合同纠纷
环县华顺水泥制品厂、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3-08
2025-03-07
(2024)新2301执6526号
其他案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12-23
2023-08-26
(2024)甘05执恢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9-29
2024-08-29
(2024)甘1022执88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郭**、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9
2024-09-29
2024-03-14
(2023)青01民终50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774873.34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9-21
2024-04-01
(2024)甘01民终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金穗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67254.2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22号
你单位取得徐荣茂等20名自然人在2021-2023年期间开具22份劳务费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票如下)(1)秦晓彤,发票代码:062002000205,发票号码:01196734,发票金额:326732.67元,发票税额:3267.33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2)秦晓博,发票代码:062002000205,发票号码:01196733,发票金额:217821.78元,发票税额:2178.2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3)张俊如,发票代码:062002100205,发票号码:02045090,发票金额:49079.21元,发票税额:490.7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4)吝金发,发票代码:062002100205,发票号码:00253396,发票金额:28514.85元,发票税额:285.15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5)张勇,发票代码:062002000205,发票号码:01156625,发票金额:9900.99元,发票税额;99.01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6)王高峰,发票代码:062001900105,发票号码:05470953;发票金额:8138.61元,发票税额:81.3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7)汪学明,发票代码:062002100205,发票号码:00821174,发票金额:7418.81元,发票税额:74.1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8)魏瑜芳,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0703626;发票金额:6930.69元,发票税额:69.31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资料编制费。(9)逯明霞,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0722969,发票金额:5436.73元,发票税额:54.37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垃圾清运费。(10)刘彬乐,发票代码:062002100205,发票号码:00357870,发票金额:4950.49元,发票税额:49.5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垃圾清运费。(11)徐荣茂,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2071711,发票金额:578697.30元,发票税额:5786.97元,价税合计584484.27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工费。(12)胡明,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1195901,发票金额:99009.90元,发票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13)胡明,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1186266,发票金额:99009.90元,发票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14)陈光钦,发票代码:062001900105,发票号码:05710888,发票金额:346186.14元,发票税额:3461.86元,价税合计349648.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15)陈光钦,发票代码:062001900105,发票号码:05360314,发票金额:133516.83元、发票税额:1335.17元,价税合计134852.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16)徐星兵,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2069305,发票金额:54455.45元,发票税额:544.55元,价税合计55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工费。(17)高凯军,发票代码:062002000205,发票号码:00999301,发票金额:49152.00元,发票税额:491.52元,价税合计49643.5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18)吴英,发票代码为:062001900105,发票号码:05591107,发票金额:19801.98元,发票税额:198.02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19)郭红儿,发票代码为:062002000105发票号码为:01027917;发票金额9900.99元、发票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工费。(20)黄满根,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0715559,发票金额:11881.19元,发票税额:118.81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服务。(21)周贵喜,发票代码:062002200105,发票号码:00277537,发票金额:13069.31元,发票税额:130.69元,价税合计132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22)王士雄,发票代码:062002000105,发票号码:00475170,发票金额:3198.02元,发票税额:31.98元,价税合计323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费*修理电机。(1)-(10)均为未收到的发票,(11)-(20)均为你单位下属项目部在当地进行的工程分包业务,开票人为工程承包人,附有劳务分包合同,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或通过国家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发放给农民工个人。发票(11)-(19)在代开时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开具为“工程服务”的发票错误开具为“劳务费”或“人工费”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规定,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发票(11)-(16)进行换开,换开7份发票明细如下:1徐荣茂于2024年5月7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2024年5月11日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11,发票号码:32105480,发票金额:396039.60元,发票税额:3960.40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2徐荣茂于2024年5月7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2024年5月11日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11,发票号码:32105481,发票金额:182657.69元,发票税额:1826.58元,价税合计:184484.27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徐荣茂于2024年5月11日重新开具了2份发票)3胡明于2024年3月22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当天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05,发票号码:04688690,发票金额:99009.90元,发票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4胡明于2024年3月22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当天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05,发票号码:04688692,发票金额:99009.90元,发票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5陈光钦于2024年4月1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当天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11,发票号码:30230645,发票金额:133516.83元,发票税额:1335.17元,价税合计:134852.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服务。6陈光钦于2024年4月1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当天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11,发票号码:30230646,发票金额:346186.14元,发票税额:3461.86元,价税合计:349648.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服务。7徐星兵于2024年5月7日对上述发票进行冲红处理,2024年5月11日重新开具了相关发票。发票代码:062002200111,发票号码:32105484,发票金额:54455.45元,发票税额:544.55元,价税合计:55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11)-(16)、(20)份发票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发票(17)-(19)因为相关个人与你单位不再进行合作并且款项已经全部付清,你单位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进行联系,均不愿配合换开发票,导致发票无法换开。你单位应在支付时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发票(21)为机械租赁费,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你单位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发票(22)为电机维修费,属于劳务报酬,你单位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的规定,你单位2021年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52.48元,2021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9.60元,2022年1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96.48元,2023年1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91.09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119.65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原始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2:记账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3:银行流水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
对你单位2021年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52.48元,2021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9.60元,2022年1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96.48元,2023年1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91.09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559.83元。
8559.83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1
2
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等行为;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6
3
笕桥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92号
于2023年04月14日15时00分,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在杭州市上城区药香路人行道搭建围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经测量,沿药香路往开创街方向搭建的围挡长96米,宽1.4米,占用面积134.4平方米;沿药香路往德胜东路方向搭建的围挡长105.6米,宽1.1米,占用面积116.16平方米,两处共占用250.56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2023年05月08日11时10分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尚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笕桥街道办事处
2023-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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