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轩业废品收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永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N6J4B0C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三角城大街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处罚2024028号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派出所电话,称海晏县轩业废品收购店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海晏县轩业废品收购店与县派出所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铺院内停有一辆小货车,称是代购的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现场照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5月2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店院中停放的报废车辆是2024年5月12日收购的,是青海西宁报废车回收中心的人要他帮忙留意废弃的货车并收购,事后由该人来拉走。其收购费用是1800元,由于当时没有行车证,该车辆才没有被拉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的事实。4.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提取的该报废车辆停在院中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超范围经营一事。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2
(海晏)市监罚[2024]28号
未取得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本局认为,该店所收购报废车辆的行为不符合其在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营业范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的规定,构成 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事实,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3
青市监罚字〔2024〕97号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派出所电话,称海晏县轩业废品收购店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海晏县轩业废品收购店与县派出所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铺院内停有一辆小货车,称是代购的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现场照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5月2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院中停放的报废车辆是2024年5月12日收购的,是青海西宁报废车回收中心的人要他帮忙留意废弃的货车并收购,事后由该人来拉走。其收购费用是1800元,由于当时没有行车证,该车辆才没有被拉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提取的该报废车辆停在院中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超范围经营一事。
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晏市监告字〔2024〕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
本局认为,该店所收购报废车辆的行为不符合其在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营业范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