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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福林家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智刚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EC8B1P8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刘河镇刘河大道5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84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3月9日、2026年5月18日从蕲春县昌盛电器批发中心购进规格型号JZY-A 2800Pa 4.2kW家用燃气灶具3台,共计6台,进价为40元/台,售价为67元/台。2026年6月29日,本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该规格家用燃气灶具进行随机抽样检测,2026年7月23日,本局收到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607913)1份,报告显示: 1.检测项目:结构的一般要求,检验方法GB 16410-2020,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检测结果无熄火保护装置,单项判定不合格; 2.检测项目:铭牌标志,检验方法GB 16410-2020,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应标明产品的制造厂名称及商标,检测结果制造厂名称未标注,单项判定不合格; 3.检测项目:铭牌标志,检验方法GB 16410-2020,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应标明产品的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检测结果未标注,单项判定不合格; 4.检测项目:包装箱标志,检验方法GB 16410-2020,标准/明示要求制造厂名称及商标,检测结果制造厂名称未标注,单项判定不合格; 5.检测项目:包装箱标志,检验方法GB 16410-2020,标准/明示要求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检测结果未标注,单项判定不合格; 6.检测项目:包装箱标志,检验方法GB 16410-2020,标准/明示要求厂址及联系事项,检测结果未标注,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结构的一般要求、铭牌标志、包装箱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607913)和《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82号)各一份,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6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供货单位蕲春县昌盛电器批发中心负责人骆某连进行询问调查。骆某连承认当事人于2026年3月9日及2026年5月18日在其经营的电器店购进该批家用燃气灶具3台,共计6台,售价为40元/台,2026年7月3日,当事人因本局执法人员告知燃气灶具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退回该款燃气灶具2台,销售3台(含抽检购买1台),库存1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7元*6台=402元,违法所得(67元-40元)*3台=81元。当事人于2026年8月3日在店收银台处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符合产品合格标准的燃气灶具予以召回,实际召回0台。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 2.罚款603元; 3.没收违法所得81元; 合计执行罚没款684元。
603.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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