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安县诚信摩托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卿意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2MA4NEHRP4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355号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TDT2956Z型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现场制作了产品抽查抽样单,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WAHJH(D)字(2024)第1422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东市监检结告字[2024]503号),当事人已签收,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TDT2956Z型电动自行车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尺寸限值、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结论不合格。雅迪牌TDT2956Z型电动自行车是从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辆,购买价1680元/辆,销售价1920元/辆,货值金额共7680元。截至立案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暂未销售该批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1520元。
1152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2
东市监案处字〔2024〕191号
2024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116533ZGA5000602,整车编码:779422420328011,车辆制造商: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R30722,电动机编码:48V400W333YZCENR336428G,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586725,车辆生产日期:2024-3-7,电动机型号民:YD400W-48,额定电压(V):48,蓄电池容量(Ah)12)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的工具、设备”的规定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东市监强措字〔2024〕A007号,附财务清单〔2024〕A007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雅迪”电动自行车,是从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购进时随车附有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当事人未按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要求,擅自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进行销售,该电动自行车进价为2500元/辆,售价为2800元/辆,货值金额为2800元,因当事人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车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3
东市监案处字〔2024〕129号
2024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116533ZGA5000602,整车编码:779422322990783,车辆制造商: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R2987Z,电动机编码:48V400W333YZCENP906928G,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32475,车辆生产日期:2023-9-21)擅自加装了尾箱。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东市监强措字〔2024〕A004号,附财务清单〔2024〕A004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雅迪”电动自行车,是从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购进时随车附有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上未标注该电动自行车有尾箱,购进时没有尾箱,当事人未按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要求,擅自加装了尾箱进行销售,该电动自行车进价为3500元/辆,售价为3800元/辆,货值金额为3800元,因当事人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车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