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然阀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成芬 | 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68072547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浙江浦东电缆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20
2019-11-19
(2019)浙0324民初7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凯隆阀门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新然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6
2019-10-21
(2019)辽04民辖终43号
辽宁凯隆阀门有限公司、永嘉县新然阀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19-11-21
2019-05-21
(2019)辽0404民初13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辽宁凯隆阀门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新然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5﹞137号
违法事实:虚开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14.虚开发票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