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太合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7MA48B7JN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张岗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6﹞208号
经调查核实:1、当事人原名称为襄阳汐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完成企业名称变更,更名为湖北福太合食品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涉案产品208克/袋的“手工锅巴”包装未及时同步更新生产商名称,仍标注原名称“襄阳汐汐食品有限公司”,该行为不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要求。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当事人已主动采取加贴标签的方式,对涉案产品包装上的生产商名称进行更正,完成整改工作。2、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生产商为“襄阳汐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208克/袋的“手工锅巴”分为麻辣味、五香味两种口味,二者配料差异仅为麻辣味产品少量添加花椒、辣椒。当事人主观认为配料差异较小,遂将两款不同口味产品标注相同的营养成分表。后经送检检测(五香味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SP202607484;麻辣味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SP202607485),检测结果显示,两款产品的营养成分实际存在差异,当事人已重新制作符合要求的营养成分标签,并采取加贴方式完成整改。3、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生产商为“襄阳汐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208克/袋的“手工锅巴”和标注生产商为“湖北福太合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128克/袋的“花椒锅巴”,其配料表中均标注“优质大米”。经核实,当事人采购五常市欢禾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大米作为原料,但当事人此前未知晓“优质大米”需符合国家标准GB/T1354-2018中5.1.2优质大米质量指标才可标注的规定,未对照国家标准进行核实,仅凭主观判断原料品质较好即标注“优质大米”,该标注行为不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范要求,但当事人无主观误导消费者的故意,现已整改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理。结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从轻处罚的范围为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含15000元),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5元;2、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