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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朝闻天香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本福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05004718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中国硒都茶城1#1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225号
经查,当事人2026年2月从华硒市场李俊双门店处购买了恩施玉露”和“利川红”通用包装350个,单价0.3元每个,合计支付了105元。当事人门店主要销售恩施润邦和利川星斗山的中高端礼盒茶,散装茶叶销售很少,当事人购买通用包装的目的,是到当事人门店处购买中高端礼盒装茶叶的客户,当事人给客户赠送一些散茶品尝,赠送的散茶就用购买的通用包装进行包装。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向“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恩施州茶产业协会发出《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要求其鉴定2026年3月31日扣押的你公司的通用包装。2026年4月20日,恩施州茶产业协会出具《关于鉴定委托的回复》,鉴定结果为:恩施市朝闻天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门店未取得“恩施玉露”、“利川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不具备合法使用资格。该公司在茶叶商品包装上擅自使用“恩施玉露”、“利川红”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恩施玉露”、“利川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称“恩施玉露”、“利川红”通用包装289个; 2、罚款500元。
5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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