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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祥柯注册资本:623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78485737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韩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朔州市慧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朔州市慧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8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坤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16
(2022)晋06民终528号
劳动争议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尹**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4-01
(2022)晋0603民初139号
合同纠纷
朔州市平鲁区鑫达民爆汽车运输队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6
2022-03-03
(2022)晋0603民初27号
劳动争议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尹**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7
2022-02-24
(2022)晋06民终55号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贾*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2-24
(2021)晋0603民初982号
合同纠纷
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9
2021-11-16
(2021)晋0603民初879号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
贾*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10
2021-09-14
(2021)浙0327民初39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王*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7
2022-07-13
(2022)晋0603执219号之二
劳动争议
尹**、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034076.71元
执行案件
2
2022-09-02
2022-01-06
(2021)浙0327民初39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王*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31
2022-07-28
(2022)晋06民申8号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平鲁区鑫达民爆汽车运输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1
2022-07-08
(2022)晋06民申6号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28
2022-06-24
(2022)晋0603执202号之二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2-06-28
2022-06-24
(2022)晋0603执203号之二
合同纠纷
朔州市平鲁区鑫达民爆汽车运输队、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229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2-05-25
2022-05-18
(2022)晋06民终528号
劳动争议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与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5-23
2021-09-03
(2021)晋0603民初470号
合同纠纷
朔州日平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4275.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5-20
2022-04-01
(2022)晋06民终55号
合同纠纷
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与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5-09
2022-04-06
(2022)晋0603民初139号
合同纠纷
朔州市平鲁区鑫达民爆汽车运输队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平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向其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现场使用的叉车车上无有效的检验标志和车牌信息,也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登记信息,后在调查期间提供了叉车租赁合同和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书及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三台起重机械因库房改造暂时停用,但未在检验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检验或办理停用登记。另查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除责令当事人30日内申报并检验三台起重机械、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外,对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8000元。
38000.00元
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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