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利明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利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398F574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泰山乡清江村清江组大布洲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于2020年06月08日向我局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安福县利明木竹制品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材加工,木材销售等。
经调查,涉案叉车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当事人于三年前购买,用于叉装货物并使用至今。在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未对该叉车进行申报检验并取得登记。同时,在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过程中,该叉车的操作人员肖荣祥未取得叉车操作资格证书。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承诺书,承诺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意识,按规定使用特种设备。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复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叉车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ZDNC20251223,检验结论:合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赣R00282(25))及其公司聘用的叉车操作人员汤华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叉车项目)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了使用未取得登记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涉案叉车的产品合格证和制造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于2025年4月21日签字确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报告了其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存在困难的情形,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上缴国库。
16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