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小蒙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建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7E9PCF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小浃江路1199号(印乐集)2幢103号1-2层、2幢104号1-2层、2幢105号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35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冰箱内味致奇红油郫县豆瓣1罐、五桥系列食品汤圆陷1袋,厨房调料台上八中小磨香油1瓶均已过期,上述食品为当事人食堂用于制作菜品的原料与调味料。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仅能确认现场查获的上述三款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0元。另查明,当事人食堂有2名员工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金某、高某均无法出示健康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行为一:当事人食堂有2名员工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行为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行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对于当事人行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行为一:当事人食堂有2名员工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行为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行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对于当事人行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