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禾众兴气体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明高 | 注册资本:13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3550144834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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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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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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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祥市监特设处罚﹝2025﹞1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未按要求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从事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没有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检验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五十条第一项:“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同时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未按要求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从事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没有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检验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1.检查气瓶充装发现问题:气瓶充装质量保证手册缺少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总监的岗位职责,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五十二条。仅任命一名安全员,不满足实际工作要求,违反条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五十条: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令第二十七、第四十三条要求对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巡检,并形成“日管控”检查记录,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五十一条。以上3个违法行为已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因相关违法行为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未达到‘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要件,建议依法不予处罚。 2.检查气瓶充装发现问题:未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未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 G07-2019中D2.1(4)D的要求;低温液化气体(液氧)气瓶未在专用充装装置进行充装。以上2个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3.检查气瓶充装发现问题:产品编号为:ZR2009-617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为0.88MPA,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0.80MPA,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 9.1.4.2的要求;产品编号为:CD15-0048的压力容器安全阀底座泄露。以上2个行为属于未按要求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4.检查气瓶检验发现问题:检验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仅有一人,不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SGZ7001-2021 中D1.2.1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虽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但考虑到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有效整改,且违法行为未实际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5.检查气瓶检验发现问题:无气瓶存档检验报告(仅提供用户一份),自有气瓶未出具检验报告,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中9.2(4)的要求;未提供气瓶水压试验记录;测厚仪超期未检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虽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但考虑到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有效整改,且违法行为未实际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1800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