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圣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春磊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3MA3CB0Y42J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3299号潍坊文化创意产业园9号楼32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潍寒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5年11月0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高更3060 钢制散热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 年 8 月 19 日 ;规格型号:670/10;标称生产者:潍坊鲁本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产品金属热强度检测为0.69W/(Kg.K),小于0.75W/(Kg.K)标准值,不符合GB/T29039-2012国家标准,被判定不合格。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委托,于2025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JNSDSC2025SR0027)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抽检结果不合格。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潍寒市监责改〔2025〕KY-66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仅剩封存的高更3060 钢制散热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 年 8 月 19 日 ;规格型号:670/10;标称生产者:潍坊鲁本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1个,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签署了回执单,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25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立案调查。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范春磊就上述情况接受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时,被询问调查人向我局提供了店铺营业执照1份、微信收款记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APP截图1份,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高更3060 钢制散热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 年 8 月 19 日 ;规格型号:670/10;标称生产者:潍坊鲁本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是当事人2024年8月份,从潍坊鲁本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个,进价700元/组。共计1400元。其中一个封存在店,一个寄送到抽检单位,售卖价格为790元/组。没有销售记录。也没有库存类似的产品,现场仅剩封存的高更3060 钢制散热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 年 8 月 19 日 ;规格型号:670/10;标称生产者:潍坊鲁本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1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因此,当事人违法货值790元/组*2组=1580元,违法所得为790元-700元=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委托送达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抽样检验和检验结论情况;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范春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收款截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收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情况,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情况;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及送达该文书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7.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情况;8.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APP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高更3060 钢制散热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 年 8 月 19 日 ;规格型号:670/10;标称生产者:潍坊鲁本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金属热强度检测为0.69W/(Kg.K),小于0.75W/(Kg.K)标准值,不符合GB/T29039-2012国家标准。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类目中,其【较轻】的裁量标准对罚款方面的论述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标准可作为从轻处罚幅度的参考。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
1.没收封存的不合格产品“高更3060 钢制散热器”1个。
2处罚款171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合计1800元,上缴国库。
1710.00元
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