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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成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DLBK67X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星华社区沪杭公路南侧东面第3到7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7号
当事人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许可证后在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进行售卖。至2025年11月22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当事人烹饪间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盐焗鸡调料粉;2.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20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2
平市监处罚﹝2025﹞2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一批“Smithfield史蜜斯炸猪排”原料,未留存相关进货凭证。至在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于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仍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了19块红烧炸猪排,置于备餐间内用于销售,销售价格4元每块。于2025年2月27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Smithfield史蜜斯炸猪排”加工制作的成品红烧炸猪排的货值金额为76元,因当事人尚未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2包超过保质期的Smithfield史蜜斯炸猪排(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2包超过保质期的Smithfield史蜜斯炸猪排(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10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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