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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莲都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王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BQH3PE5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街道前进南路2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3]234号
经查,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批发市场的经营者为袁发明处购进以下标称大宝牌的大宝SOD蜜等4款产品。截止2023年9月15日,在其位于修文县扎佐街道前进南路256号的经营场所销售,具体进销情况如下: 1.大宝牌SOD蜜12瓶,每瓶净含量为200毫升,生产商为北京大宝化妆瓶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生产批号为B21016H。其进价为12元/瓶,售价为18元/瓶,未销售,经营额为216元; 2.大宝牌SOD蜜14瓶,每瓶净含量为90毫升,生产商为北京大宝化妆瓶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生产批号为B21819E。其进价为7.3元/瓶,销售价为11.5 /瓶,向过往路人销售了4瓶,剩下10瓶未销售,经营额161元; 3.大宝牌雪肤活力蜜7瓶,每瓶净含量为100毫升,生产商为北京大宝化妆瓶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生产批号为B220806H。其进价为12.5元/瓶,销售价为15 /瓶,向过往路人销售了3瓶,剩下4瓶未销售,经营额105元; 4.大宝牌SOD蛋白蜜7瓶,每瓶净含量为100毫升,生产商为北京大宝化妆瓶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生产批号为B210806H。其进价为12元/瓶,销售价为15元/瓶,未销售,经营额105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4款大宝牌产品的经营额共计587元。 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款大宝牌产品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判定结论为“非我司生产,属于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商标注册情况; 证据二、2023年10月13日,由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商品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来源、数量、进价、售价、销售数量、获利等事实; 证据六、《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名称、库存数量、规格等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修文县莲都购物中心关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产品的获利和货值金额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来源、数量、进价、售价、销售数量、获利和经营额等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的经营者或出证签字盖章确认。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3〕23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2
修市监处罚[2023]64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老婆饼(热加工)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703302706ZX)1份,证明依法抽样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黔】质检第J20230101937号)1份,证明其经营的老婆饼(热加工)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其在修文县扎佐街道前进南路256号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老婆饼(热加工)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老婆饼(热加工)的时间、数量、销售价、销售量、获利和货值金额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老婆饼(热加工)的获利及货值金额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其经营不合格批次老婆饼(热加工)的时间、数量、销售价、销售量、获利和货值金额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和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3〕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罚款0.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5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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