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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双福美食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吐迪·吐拉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5MA7936N58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玉奇喀特乡玉奇喀特村1组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和市监处罚〔2024〕024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如下:①没收违法经营的万弗鲜萃藤椒油、海天蒸鱼豉油、鑫亿达一滴香等3种9瓶食品原料;②罚款5500元。 2.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罚款5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万弗鲜萃藤椒油、海天蒸鱼豉油、鑫亿达一滴香等3种9瓶食品原料; 2.罚款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
5500.00元
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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