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溪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坚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065634792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2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6
(2023)浙1081民初6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郁**
温岭溪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1
2021-09-28
(2021)京0108执17650号
温岭溪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
执行案件
2
2019-07-05
2019-03-27
(2019)京0108民初782号
张**与温岭溪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36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在食品“水仙大红袍茶叶”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以320元/罐之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水仙大红袍茶叶”1罐。至2023年6月5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水仙大红袍茶叶”1罐,计经营额320元,涉案“水仙大红袍茶叶”的库存数量为0罐;(二)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以320元/饼之价销售印有“锦江之星颐清生茶”的茶叶一饼。但上述“锦江之星颐清生茶”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至2023年6月5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的“锦江之星颐清生茶”1饼,计经营额320元,涉案“锦江之星颐清生茶”的库存数量为0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作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0元;二、处罚款3000元。(二)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0元;二、处罚款3000元。综合上述两项,合并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40元;二、罚款6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作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0元;二、处罚款3000元。(二)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0元;二、处罚款3000元。综合上述两项,合并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40元;二、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