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阿扎提新疆炒米粉大盘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EHF02L4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7#楼00单元01层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6〕122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主体于2025年04月22日注册成立,于2025年05月14日取得《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核准证编号:XJYB(2025)230202004964。2026年0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阿扎提新疆炒米粉大盘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待销售称重的米线,柜台上摆放有1台用于称重的“电子计价秤”,其标签标有“ACS-15/30C型 电子计价秤;准确的等级:111;软件识别码:CS100;执行标准:GB/T7722-2020;最大秤量:15/30kg;检定分度数:3000;工作温度:0℃-40℃;最小秤量:100g;检定分度值:5/10g;出厂编号:750408;最大皮重:15kg;实际分度值:5/10g;制造日期:2025.10;型式批准:PA;2024F1513-33;永康市军胜辉益贸易有限公司监制”。该台电子计价秤铅封完好,但未张贴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6〕3号)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并申请检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用于米线称重的计量器具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中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表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阿扎提新疆炒米粉大盘鸡店内正在使用中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检计量器具。上述涉及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定期检定申请,在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放在店内用于称重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阿扎提新疆炒米粉大盘鸡店的经营者姚娜,于2026年06月15日下午13:3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彩虹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虽然知道使用计量器具应当申请检定,但因不知道去哪里申请,也未打电话咨询而耽误了定期检定工作的问题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元。
300.00元
-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