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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那吉镇八太祥过桥米线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继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1MA0NL9JQ0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向阳街鹏泰三号综合楼一楼东起九号商品房(向阳路9-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荣旗市监处罚〔2024〕83号
我局执法人员周威、王润强于2024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予以认可,2024年11月1日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综上,当事人属于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
案件性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处理意见及依据:因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现对阿荣旗那吉镇八太祥过桥米线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元
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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